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评议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