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的评议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