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