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