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