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统一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履职活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的,应当请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