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设立基金会,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红十字会对基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与捐赠人依法共同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