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