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