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名册管理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制定调解员培训规划,推广调解工作方法经验,提升调解员专业水平。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