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符合条件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