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符合条件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