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四条有效仲裁机构、行政裁决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单位收到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组织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