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民商事仲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