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驻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以及基层党员,按照居住相邻、关系相近、双向选择、方便服务的原则,常态化开展走访联心活动。走访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和引导各级机关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其他热心基层治理的社会人士参与走访联心活动。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