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三十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