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管,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情况,验收、管护情况;(二)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三)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监测情况以及修复效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