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