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或者采用符合本市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