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求助或者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相关求助或者检举、控告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