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古树名木保护标牌,保护标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编印专属二维码等形式,为公众查看了解古树名木自然、历史、文化信息提供便利。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需要,设置固定支撑架、防护围栏、避雷装置、排水沟渠等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