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相关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