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涉及种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