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抽(扦)样和样品检验。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