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食用菌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育种创新、品种管理、生产经营等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监督计划,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