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种业人才评价机制,将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育种辅助、检验测试、常规育种、无性繁殖材料育种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作成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不得简单将育成品种或者推广收益作为限制条件。
取得种业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以及在种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种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种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限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