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六章 保障促进第六十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种业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保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和完成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种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育种材料和技术方法等与种业企业进行合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