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开展生产、检疫、加工、分级、包装、销售、发布广告、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进出口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相关规定,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和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