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农作物种子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开展生产、检疫、加工、分级、包装、销售、发布广告、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进出口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相关规定,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和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