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和京津等科技力量,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推进育种协同创新。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繁基地建设,改善科研条件,规范运行管理,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交流、育种技术培训、育种加代繁殖、新品种展示、科研成果转化、应急制种服务等,促进南繁基地与省内育种基地协同发展。

鼓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种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南繁育种等异地繁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