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育种技术创新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渔业等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种业企业等单位加强基因组学、转基因、合成生物学等生物技术研究以及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驱动的智能育种理论和技术研究,运用现代生物育种技术对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进行遗传改良和提纯复壮等,提高育种效率。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