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尚未生效禁止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种质资源库(圃、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或者依法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