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种业企业等单位建设专业化、智能化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加快高通量鉴定、等位基因规模化发掘等技术应用,加强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品质、抗性等表型鉴定评价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构建特征库和分子指纹图谱库,发掘优异种质资源特性和利用价值,开展种质资源创新,创造具有高产优质、抗逆广适等特异性状的优异种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