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被告人恢复受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在审理过程中恢复受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缺席审判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相关规定继续审理;(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恢复受审能力,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由作出缺席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