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二)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施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6年5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