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轨道快线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为轨道快线提供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轨道快线运营需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