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运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