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二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实施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或者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由雄安新区或者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