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雄安新区或者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三)未制定或者违反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未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七)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及时更新改造;
(九)未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十)未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