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和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