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