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报告、有关立法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立法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立法解决的具体问题;
(二)是否经过法定立法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
(四)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无变通规定情况及其变通内容和理由;
(六)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