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第五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