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