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听取法规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围绕法规草案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议。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报告或者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结束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前期征集的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梳理,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