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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依照本章、第五章和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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