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