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区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项开展协同立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