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立法),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