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计划的项目一般从立法规划中选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