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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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