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