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应当附法规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