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林长制,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